刘金金催款通知书

2025-10-13

催款通知书

致:刘金金(身份证号:61052519811229001X

一、案件背景与生效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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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本人(张宜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3)陕 0104 民初 15450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生效判决),该判决已于2023 11 15 生效(注:判决书 2023 10 31 日作出,双方未上诉,上诉期 15 日届满于 2023 11 15 日)。

生效判决明确:你应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本人借款本金 4351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 4351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4.8% 2022 7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含 2023 2 9 日至 2023 6 29 日逾期还款 6390 元产生的固定利息 627.25 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 550 元。

二、你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事实

截至本通知书出具之日(2025 10 9 日),你未按生效判决指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人已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你却故意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的规定。

三、催款要求

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一次性支付全部应付款项(截至 2025 10 9 日,具体以实际清偿日为准):

截止 2025 年 10 月 9 日的总欠款金额计算

(一)第一部分: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5 日)

  • 计算基数:43510 元;

  • 年利率:14.8%;

  • 天数:2022.7.1-2023.11.25 共512 天(2022 年剩余 184 天 + 2023 年 328 天);

  • 利息金额:43510 元 × 14.8% ÷ 365 天 × 512 天 ≈ 43510×0.148×1.4027≈9037.6 元

  • 加固定逾期利息 627.25 元,此阶段合计利息:9037.6+627.25≈9664.85 元

(二)第二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复合利息(2023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0 月 9 日)

此阶段需同时计算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14.8%)迟延履行加倍利息(6.3875%) ,合计年利率 = 14.8%+6.3875%=21.1875%
  • 计算基数:43510 元(本金);

  • 天数:2023.11.26-2025.10.9 共683 天(2023 年剩余 36 天 + 2024 年 366 天 + 2025 年 281 天);

  • 利息金额:43510 元 × 21.1875% ÷ 365 天 × 683 天 ≈ 43510×0.211875×1.8712≈17442.3 元

(三)截止 2025 年 10 月 9 日总欠款

总欠款 = 本金 + 第一部分利息 + 第二部分利息 = 43510+9664.85+17442.3≈70617.15 元(精确到分需按实际天数逐天核算,此处为估算值)。

另加拘留前体检费480元

还款账户(法院执行专户,需提前与法官确认最新信息):

开户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行:(注:以法官提供的开户行为准)

账号:(注:以法官提供的执行专户账号为准)

还款后请立即将转账凭证发送至本人(联系电话:13991286183)及执行法官(联系电话:029-87221521),以便核实并申请法院解除对你的相关执行措施。

四、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若你在上述期限内仍拒不履行,本人将立即向执行法官申请法院对你采取司法拘留(15 日以下)、罚款(个人最高 10 万元)

根据你的主观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罪提告公安机关,同时,本人将推动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可判处 7 年有期徒刑);

你当前已被限制高消费,若继续抗拒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的征信、工作、子女教育等产生终身影响。

特此通知!

另外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发出,请注意查收!刘金金电话:18991912258 认识刘金金的朋友,请不要给刘金金借一分钱,他没有信用,如果他向你借了钱,以他外面有债拿收回债来还你的钱,那他就属于借款型诈骗,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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