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刘金金(身份证号:61052519811229001X)
你与本人(张宜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3)陕 0104 民初 15450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生效判决”),该判决已于2023 年 11 月 15 日生效(注:判决书 2023 年 10 月 31 日作出,双方未上诉,上诉期 15 日届满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判决明确:你应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本人借款本金 4351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 4351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4.8%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含 2023 年 2 月 9 日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逾期还款 6390 元产生的固定利息 627.25 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 550 元。
截至本通知书出具之日(2025 年 10 月 9 日),你未按生效判决指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人已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你却故意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的规定。
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一次性支付全部应付款项(截至 2025 年 10 月 9 日,具体以实际清偿日为准):
另加拘留前体检费480元
还款账户(法院执行专户,需提前与法官确认最新信息):
开户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行:(注:以法官提供的开户行为准)
账号:(注:以法官提供的执行专户账号为准)
还款后请立即将转账凭证发送至本人(联系电话:13991286183)及执行法官(联系电话:029-87221521),以便核实并申请法院解除对你的相关执行措施。
若你在上述期限内仍拒不履行,本人将立即向执行法官申请法院对你采取司法拘留(15 日以下)、罚款(个人最高 10 万元) ;
根据你的主观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罪提告公安机关,同时,本人将推动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可判处 7 年有期徒刑);
你当前已被限制高消费,若继续抗拒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的征信、工作、子女教育等产生终身影响。
特此通知!
另外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发出,请注意查收!刘金金电话:18991912258 认识刘金金的朋友,请不要给刘金金借一分钱,他没有信用,如果他向你借了钱,以他外面有债拿收回债来还你的钱,那他就属于借款型诈骗,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