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宜民,就原告刘金金起诉本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出如下声明:

针对起诉状中所提及的各项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本人均不认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刘金金与本人并没有共同前往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合伙企业,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本合同未能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不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各方的自身的投资行为与本签订的合同无关!
其实我们在2023年9月6日已经在看的见网站进行的说明,并且再次通过视频对话,双方合意终止合作!
本诉讼属于滥用司法权力,虚假诉讼的嫌疑!
关于起诉状中提及的所谓“亏损分担”及“退还经营款项”等要求,均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经营过程中的出资、收支及亏损情况,属于刘金金个人行为!
目前,本人已针对该案件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向法庭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同时刘金金本人在我处借款数万元经过判决生效后,刘金金赖账不还,目前已经是被执行人!


对于任何基于不实信息对本人造成的名誉损害,本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宜民 声明日期: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