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性质上来说,支付令是一种督促程序的体现。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而是依债权人申请发布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程序设立的目的在于以简便、快捷的方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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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待给付义务,或者虽负有对待给付义务,但已经履行完毕。例如,甲向乙出售货物,乙支付了货款,之后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退款,此时乙就不能以支付令的方式要求甲退款,因为双方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只有当乙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甲未按约定退款时,乙才可以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的送达方式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就不能适用支付令程序。比如,债务人长期在外地且没有固定住址,无法确定其准确送达地址,那么债权人就不能通过申请支付令来追讨债务。因为只有确保债务人能够收到支付令,才能让其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金钱包括人民币和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例如,甲借给乙 5000 元人民币,到期后乙未归还,甲就可以申请支付令要求乙偿还这 5000 元。又如,丙持有丁签发的一张支票,丁拒绝兑现,丙也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来要求丁支付支票上的金额。
债权人需要准备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债权债务凭证,如合同、借条、欠条等。例如,在借款纠纷中,债权人需要提供借条,借条上应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信息,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一般来说,债权人应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甲的住所地在 A 市,乙向甲借款未还,乙的住所地在 B 市,那么甲应向 B 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等。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会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受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会在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例如,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债权人提供的借条存在涂改痕迹,无法确定借款金额的真实性,就可能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会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支付令会载明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债务,那么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例如,甲收到乙的支付令后,在十五日内将所欠的货款支付给了乙,此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结束了。
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比如,乙在支付令生效后,甲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乙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甲的银行账户,将账户内的资金划扣用于偿还债务。
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例如,甲收到支付令后,提出书面异议称自己已经归还了借款,并提供了相关的还款凭证,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支付令程序不需要经过开庭审理等复杂的诉讼程序,法院只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就可以发出支付令。这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例如,在一些简单的借款纠纷中,债权人通过申请支付令,可能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可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如果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相对较低,按照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 交纳。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减少维权成本。比如,在一个标的额为 10 万元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如果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可能需要 2300 元左右,而申请支付令的费用可能只需要 700 多元。
支付令只能适用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如侵权纠纷、确认之诉等,不能适用支付令程序。例如,甲因乙侵犯其名誉权而要求乙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申请支付令。
债务人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就会对异议进行审查,一旦异议成立,支付令就会失效。有些债务人可能会利用这一规定,恶意提出异议,拖延债务的履行。比如,甲为了拖延还款时间,在收到支付令后,故意提出一些不合理的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债权人不得不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甲借给乙 2 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到期后乙未还款。甲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向乙发出支付令。乙在收到支付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询乙的银行账户,发现乙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于是将 2 万元划扣给甲,甲的债权得以实现。
丙公司向丁公司供应了一批货物,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向丁公司发出支付令。丁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丁公司的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丙公司不得不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丁公司支付货款,但这一过程花费了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支付令在解决一些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局限性。债权人在选择维权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